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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9月1日施行:法定税率未变个人购房契税优惠继续有效

来源:金陵热线 时间:2021-09-02 12:37 阅读量:18465   

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开始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按照契税法规定,完成了地方授权事项工作,明确了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减免优惠。

契税法施行后,契税有啥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与原来的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维持了3%至5%税率,并未上调税率,只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对适用税率的确定程序进行了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改为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再按规定备案。

按照契税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至5%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记者梳理发现,对于契税适用税率,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为税法规定的最低水平,即3%;湖南省确定为4%;河北、辽宁、河南3个省确定了3%和4%两档税率,其中河北和辽宁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河南对住房权属转移适用3%税率。

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刘宜介绍,与现行契税税率相比,全国多数地区在税法施行后保持税率平移,黑龙江、河南、湖北等8个省略有下调。

“各地确定税率与现行税率保持一致,体现了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立法原则,而降低现行税率,是为了落实减税降费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刘宜表示。

经测算,湖北省将契税税率由4%下调至3%,此举预计可为全省市场主体每年释放政策红利近40亿元。

四川省也已明确契税税率确定为3%。按之前规定,四川各地有3%、4%两档契税适用税率,这次立法全省21个市州适用税率全部确定为3%。

据四川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处长李岚介绍,契税法延续了现行税收优惠,居民住房需求保障、夫妻离婚分割、企业改制重组等税收优惠均继续执行,经授权四川对土地房屋征收征用、不可抗力灭失住房情形予以免征,税务部门将持续落实这些税收优惠。

契税法实施后,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依然延续执行。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不变。

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外,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不变。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契税法施行,体现税收法治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李旭红指出,与原来的暂行条例相比,具有几个方面的亮点:第一,契税法对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进一步增强了征税的确定性;第二,契税法只规定了税率范围,具体税率由各地确定,既给予了地方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又便于地方因地施策,实施差异化的税率,促进公平;第三,扩展优惠政策,新增退税的规定,有助于更好地保护纳税人合理预期利益,促进政策红利的充分释放;第四,简化税收征管的程序,将申报和缴纳环节合并,将提高征管的效率,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

李旭红表示,契税法的实施体现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增强税收确定性,有利于优化地方的税收裁量权,加强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促进纳税人的纳税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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