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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多部门联合下发通知给农民工工资“保险柜”“上锁”

来源:东方财富 时间:2021-09-15 20:56 阅读量:12457   

最近几天,为进一步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社局,天津市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工作机制防止农民工工资报酬专用账户资金被查封,冻结或拨付的通知》,并说明了完善机制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

完善机制的具体措施:

对相关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农民工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系统中作出专用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上作出查封,冻结或转移的整体限制并妥善处理扣押,冻结或转移等事项,确保资金安全

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等主管部门查封,冻结,划拨两类账户资金的指令时,应当以人工或者系统方式提醒人民法院等主管部门账户性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及相关文件要求,同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当地人社部门当两类账户资金因操作不当等被查封,冻结或转移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报告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两类账户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提醒其不要利用两类账户逃避或逃避执行同时,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测预警平台建设,收集专户,保证金账户信息,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当地人社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划拨违法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出具异议书。

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划拨有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不得以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工资以外的理由查封,冻结,划拨两类账户资金,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异议陈述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异议陈述的,在异议审查期间不得查封,冻结,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明显超过施工合同约定,明显超过足额支付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用,工资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超过储存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在鉴定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向当地人民社会行政部门咨询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人社部门按规定解除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将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剩余资金可依法拨付

各级人民法院,人社部门,银监部门要建立确保两类账户运行的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作会议,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分析,解决具体问题,增强工作实效。

为了防止这两类账户中的资金被查封,冻结或划拨,并确保农民工得到他们的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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